奶奶接孙子发生交通事故,儿子儿媳要承担责任吗?
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助,特别是祖辈对孙辈的照料,是亲情伦常的体现。然而,当这类温馨的日常因意外而发生纠纷,法律应如何界定其中的责任?本期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家庭内部“义务帮工”的认定边界。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接送孙子放学的途中与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认为,张某接送孙子的行为是为儿子儿媳分担家庭事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帮工”,将张某及其儿子、儿媳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义务帮工”的法律特征在于具有“无偿性”和“劳务性”,通常存在于邻里、朋友或社区成员之间,形成一种临时的、单向的劳务供给关系。本案中,张某接送孙子的行为是出于祖孙之间的血脉亲情和对子女家庭的关爱,其根本动机是履行家庭责任、增进家庭福祉,行为动机源于亲情,而非向儿子儿媳提供“无偿劳务”,这是一种基于伦理、道德和情感的家庭内部互助行为,不宜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帮工,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张某的儿子、儿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对于王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奶奶基于亲情自发接送孙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义务帮工”关系?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免费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具有临时性、无偿性、一次性的特点,义务帮工通常发生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个体之间。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法律不是阻碍亲情表达的枷锁。民法典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奶奶作为亲属,其帮忙行为应视为家庭成员之间基于亲情的互帮互助。如果将家庭成员间的日常互助行为一概认定为“义务帮工”,将导致每个家庭在履行责任、互帮互助时都瞻前顾后,担心惹上官司,这无疑会冷却亲情,增加家庭内部的交往成本,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家庭责任是共同责任,而非“帮工”客体。儿子儿媳是抚养责任的承担者,而非“雇佣”母亲提供接送服务的“被帮工人”。抚养、教育、照料未成年人,是父母共同的法定义务。祖辈的协助,是对整个家庭功能的支持和补充,而非代替子女履行其法定义务。